第二十二期 常见的非法期货交易骗局
第二十三期 如何选择开户的期货公司
第二十四期 理性看待期货行情评论
第二十五期 什么是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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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的非法期货交易骗局
近年来,随着对非法期货活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期货活动的手法不断翻新,非法期货活动的隐蔽性越来越强。目前,市场常见的非法期货交易骗局主要有:
(1)部分机构以境外期货代理的名义,用低手续费、低保证金等手段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有的还提供“专家”指导、“一对一教学”、期货配资等服务。而交易者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开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便可通过这些机构的特定交易软件进行“外盘期货”交易。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交易者通过不法分子开设的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微盘”交易,是指一些投资咨询、网络科技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注册客户多、流量大的互联网平台上嵌入微型交易系统或开发手机APP,开展的微型标准化合约交易,交易者只需要输入手机号即可完成注册。
(3)仿冒网站,有不法分子仿冒期货公司网站,发布欺诈性消息,意图骗取交易者访问,引诱交易者将资金汇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
(4)期货居间人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非法经营网点,通过夸大宣传,违规喊单等方式诱导交易者进行交易。
(5)期货配资,从事期货配资业务的平台宣传“只需缴纳5%~10%的费用,即可获取100%本金的收益”。由于此类平台本身涉嫌诈骗或非法经营,如果出现纠纷,则交易者会面临不必要的资金财产损失。
非法期货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不法分子往往使用虚假身份或虚假信息,通过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手段,引诱交易者上当受骗。交易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参与期货交易,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精心布置的“陷阱”。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于交易者来说,受到非法期货活动侵害后,为了尽可能挽回损失,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使不法分子及时得到查处,应当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当地工商部门、期货监管部门反映。如果非法期货活动构成刑事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期货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非法期货活动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认定意见,作为办案参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依法对正在立案侦查、调查或审理的特定期货涉嫌犯罪案件或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性质认定。
二、如何选择开户的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所不接受普通交易者直接入场交易,交易者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前,要根据自己需要选择期货公司。交易者应当了解期货公司的依法经营情况、业务领域、诚信及财务状况、信息技术、收费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审慎选择期货公司。
(一)依法经营情况
按照《期货及衍生品法》第六十条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净资产不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四)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五)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中国证监会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交易者需要确认期货公司是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取得相应业务许可。
(二)开展业务领域
当前,我国有150家期货公司。交易者可以根据需求选择适合的期货公司。具体来说,有些期货公司擅长于传统的商品期货,有些期货公司专注于金融期货,有些期货公司仅具有期货经纪业务牌照,有些期货公司则拥有期货经纪业务、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基金代销业务等多项业务牌照;同时,具有相同业务牌照的期货公司,其业务重点、业务水平也有差异。因此,交易者需要进行充分了解,根据自己需要作出选择。另外,期货公司所在地、营业部数量及分布等也是交易者进行选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诚信及财务状况
交易者在选择期货公司时,应当对期货公司的诚信及财务状况进行了解。按照中国证监会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诚信信息包括表彰评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市场行业组织纪律处分、期货违法犯罪等诸多内容。期货公司财务状况包括净资本、净资产、权益总额、手续费收取、净利润等。信誉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可以更好地为交易者提供服务,保障交易者的交易及资金安全。
(四)信息技术水平
当前,信息技术已经覆盖了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成为期货行业的重要基石,是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核心环节,在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推动市场发展创新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期货公司信息技术水平较以往大幅提高,但由于不同期货公司技术水平存在差异,实践中,仍然有部分交易者因为交易软件故障不能顺利进行交易,甚至发生交易损失。因此,交易者在选择期货公司时,有必要了解其信息技术水平。
(五)收费及服务情况
交易者选择期货公司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收费及服务情况。期货公司收取的费用、报酬等,构成了交易者交易成本的主要部分。由于期货交易采用T+0制度,期货公司收费高,对交易者来说将减少盈利,增加亏损,特别是对交易频繁的交易者尤其如此,在极端情况下,有交易者交易亏损主要是因为支付了过多的交易费用。另外,不同期货公司服务的内容和水平也存在差异。因此,交易者应当选择收费合理,服务良好的期货公司。交易者在决定选择某一期货公司前,可以对不同期货公司进行横向比较。
交易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情况、分支机构情况、从业人员信息、股东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交易者也可以通过在期货公司经营场所查看营业执照、期货业务许可证等方式,了解其是否正规合法。另外,交易者还可以联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咨询期货公司是否正规合法。
三、理性看待期货行情评论
信息是期货交易的基础之一。交易者依据信息做出判断并决定交易指令。对信息的了解、分析、运用直接关系到交易者的交易决策。当前,网络、报刊、电视、即时通讯工具等媒体的期货行情评论虽然数量众多、内容各有侧重,但是水平良莠不齐,基础信息来源不透明,背后动机也难以判断。因此,交易者一定要确认发布评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合法、规范,同时在分析、比较、鉴别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切不可盲目相信,完全依赖,从而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交易者对这些行情评论应当审慎分析、鉴别,了解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使用。
为了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规范各种咨询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发布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此外,2020年证监会联合他其他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交易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其中,《通知》对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具体要求包括:一方面要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管理机制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是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三是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四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五是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六是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七是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八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建议交易者对上述各项规定的内容做必要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进行自我保护。
四、什么是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业务
2013年2月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实施《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标志着期货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可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为实体企业提供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期货公司作为风险管理中介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实体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促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结合和功能发挥。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实行备案制。截止2022年6月已成立97家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相关业务。
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围绕期货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为实体企业提供丰富多样的期现结合产品及服务。其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仓单服务。主要由子公司为实体企业客户提供仓单串换、仓单回购、仓单收购、仓单销售等业务。二是合作套保。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一对一”套期保值服务及风险管理产品。三是定价服务。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在基差贸易的基础上为现货企业提供点价交易、均价交易、远期和互换等个性化的定价和风险管理工具。四是基差交易。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基差交易的实务操作所形成的成功模式和示范效应,引导和培育实体企业更好地利用期货市场完善定价机制和进行风险管理。
2019年协会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主要业务类型,规定可以开展的试点业务包括: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等,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修订公司备案和业务备案的条件,新增对未能达到相应条件公司的限制措施。在公司备案方面,提高了对母公司的资质要求;在业务备案方面,针对不同类型业务的风险程度及外溢性影响,规定了差异化的资质要求。三是进一步细化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发展的负面清单,明确合规边界。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公司管理责任的要求。《指引》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五是进一步完善对信息报送的要求。修订了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对报送数据质量的要求,提高了信息报送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