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025年3月31日,管理人的1名从业人员申请退出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于4月1日通过份额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退出人员 | 退出 | 退出份额 | 退出日期 | 确认日期 |
从业人员 | 1 | 400011.67份 | 2025年3月31日 | 2025年4月1日 |
特此公告。
锦泰期货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