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生效通知函(含附件征询意见函). 20241125.pdf
尊敬的投资者、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由我司作为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的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本计划”),根据《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我司通过征询意见函的方式对《资产管理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我司已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并以《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托管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见附件1)。截至2024年11月22日,本次征询意见流程以及征询意见反馈结果如下:
1. 2024年11月14日,我司向全体投资者、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关于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
2. 2024年11月14日,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意见,表示对本次《征询意见函》所述合同相关条款变更事项无异议;
3. 截至2024年11月22日日终,本计划共计15位投资者(已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征询意见反馈结果如下:
意见 | 反馈人数 |
【同意】合同变更 | 0 |
【不同意】合同变更,未在募集期内向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专户划入认购资金 | 0 |
【未反馈意见/在募集期内向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专户划入认购资金】视为同意 | 15 |
至此,本次征询变更程序已结束,托管人以及全部签约投资者已同意或以其行为表明同意变更事项。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征询意见函》约定,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于2024年11月25日正式生效,变更生效之日起,变更后的内容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资产管理合同》修改明细如下:
涉及条款位置 | 变更前条款 | 变更后条款 |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管理人的义务 (10)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通过官网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管理人的义务 (10)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二十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 (一)定期报告 1.集合计划净值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工作日计算和确认集合计划净值,并每个工作日在官网披露经托管人复核的前一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一)定期报告 1.集合计划净值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工作日计算和确认集合计划净值,并于每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向投资者披露经托管人复核的前一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管理人应当向后续参与/认购本计划的投资者披露本生效通知函,后续投资者应在本通知函上签字(或盖章)表示认可上述变更条款,管理人、托管人无需再次表示意见。如管理人披露变更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我司将按监管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备上述事项。
锦泰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