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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学习资料
发布时间:2020.11.12 点击量:28577

一、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薇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讲解,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安排这次集体学习,目的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

习近平指出,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习近平强调,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习近平强调,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习近平指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习近平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经过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体现对合同的保护,二审稿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19年6月25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12月20日,法工委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12月常委会会议审议。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据沈春耀介绍,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一)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要点六: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要点七: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要点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九:增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要点十: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三)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要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要点二: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要点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要点四: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要点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要点六: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要点七: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要点八: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要点九: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要点十: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要点十一: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要点十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要点一: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二: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要点三: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要点四: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五: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要点六: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要点七: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要点八: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要点九: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要点十: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要点十一: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要点十二: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要点十三: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要点十四: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要点十五: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要点十六: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要点一: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要点二:“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要点三: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要点四: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要点五: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要点六: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要点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九: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要点十: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十一: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要点十二:“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要点十四: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五: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要点十六: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要点十七: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要点十八: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要点十九: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要点二十: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要点二十一: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要点二十二: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要点二十三: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要点二十四: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要点二十五: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要点二十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要点二十七: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要点二十八: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六)继承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要点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要点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要点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要点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要点五: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要点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要点七: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要点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要点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要点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点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点七: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要点八: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要点九: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要点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要点十一: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要点十二: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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